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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社:
您部转来现代快报一部【2011】05030关于“盐城市永宁汽车城近200万的农民工资讨要无果”的涵件收悉。接到贵部函件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程施工、付款情况
永宁国际汽车城项目是中国东方汽车广场的重要项目之一,由江苏鼎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承建,其中钢结构网架和幕墙部分由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盐城科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工程监理。
2009年6月30日,经总包施工企业(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江苏鼎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幕墙工程承建合同,幕墙工程造价1200万元,合同工期为2009年6月30日—2009年9月30日,共3个月。厦门开联公司委托李俊为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李俊与投诉人薛正军签订造价约154万元的劳务分包合同。
根据原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前应付款540万元,而到2010年2月28日,已实际支付896万元,后又支付50万元,至目前为止共支付工程款946万元。对照合同不存在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2009年7月1日李俊与投诉人薛正军签订造价约154万元的劳务分包合同。2009年9月至11月期间,厦门开联项目部分别支付薛正军农民工工资55万元,2009年11月30日薛正军写承诺书给厦门开联公司,要求厦门开联公司将劳务分包尾款支付给李俊,后厦门开联公司支付给李俊80万元,到目前为止,共支付薛正军135万元,而工程合同为154万元,对照合同厦门开联公司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投诉处理情况
薛正军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我市、区政府和建设、劳动、信访等部门对清欠工作多次组织协调,并督促建设单位排查项目资金流向,保证农民工工资兑付。先后两次督促开联公司结清农民工工资,并保证建设单位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劳动、信访等政府部门都是依法按章办事,规范履职尽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和现象。
1、2009年春节前,薛正军等工人到盐都区住建局投诉反映厦门开联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联系厦门开联公司来盐城解决问题,接到我局的电话通知后,厦门开联公司组织由法人林冬鹏带队的处理组来盐处理,并与薛正军一起至盐都新区派出所报案处理李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问题。根据薛正军的承诺书,该起事件属于李俊与薛正军的民事纠纷,新区派出所建议薛正军按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处理该起投诉,后薛正军未提起诉讼。
2、2010年春节后,薛正军多次到市政府、市、区信访局及我局上访,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介于以上原因,我局于2010年4月21日发书面联系函至厦门开联公司,根据李俊是厦门开联公司委托的项目负责人,要求厦门开联公司处理该起农民工工资投诉。接到通知后,厦门开联公司委托该公司人员陈立飞来盐处理该起投诉,后经住建局多次协调,江苏鼎泰置业公司、厦门开联公司、薛正军三方初步达成口头协议,由厦门开联公司完成工程未完工程量(包括部分铝板收口安装、板面平整度调整及渗漏处理)后,由江苏鼎泰置业公司先支付给厦门开联公司部分工程尾款(50万元),由厦门开联公司负责薛正军等工人工资结算。2010年5月份,厦门开联公司初步完成了该工程的剩余工程量,江苏鼎泰置业与厦门开联公司均同意按该协议的内容支付剩余50万元工程款,电话通知薛正军提供工人的工资清单,由厦门开联公司根据工人的工日情况结算工人剩余工资,但薛正军均拒绝来盐结算,要求剩余工程款一次性结清算给他个人。
3、2010年6月份,我局多次督促厦门开联公司来盐处理剩余工资的结算事宜,但薛正军均拒绝来盐结算。而是通过记者到区人保局和区住建局了解工程付款情况,我局均给予了接待和答复。现因薛正军拒绝来盐城结算,故投诉处理未果。
4、今年4月29日,我局专门组织了江苏鼎泰置业、厦门开联和薛正军三方参与的协调会办会,会办会上厦门开联董事长助理王民提出了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薛正军分包部分进行单独审计(其审计费用由厦门开联承担),并承诺根据审计结果直接支付剩余款项的解决方案。薛正军对此方案不认可。对此厦门开联只有等鼎泰置业的审计结果出来再行解决,目前该项目正在进行决算二审中,我局将督促建设单位控制项目资金流向。
综上所述,永宁国际汽车城项目,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厦门开联累计支付劳务费135万元,不应该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开联公司作为施工企业已作出相应的措施,严格控制工程资金使用和管理。而薛正军作为施工劳务承包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李俊巧唱双簧,借讨要农民工工资的名义恶意追讨工程款,同时不顾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处理的事实进行恶意中伤,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薛正军反映开联公司支付李俊劳务费后,李俊未完全支付给他,该责任应由反映人薛正军自行负责。
根据以上情况,我局将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尽快拿出审计结果,妥善协调处理该起投诉。
盐城市盐都区住建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